《人民调解法》亮点解读
中国具有“和为贵”、“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根据调解人的性质不同,调解大致可分为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其中,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外也同样享有盛誉,被誉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但从规范依据上看,从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到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再到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的极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狭义的“法律”专门予以规范。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新《人民调解法》共计6章35条,凸显五大亮点:
1、明确了经费保障解决了调解员的后顾之忧。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并通过法律将这些内容固定下来,解决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了广大人民调解员多年来的夙愿。
2、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得到拓展,引入社会参与机制。
《人民调解法》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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