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成果的应用,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及工作经费在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与奖励坚持择优、不重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资助及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适当资助关系本市支柱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市居民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实审费。
、机关、社会团体或本市居民的专利申请项目,或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并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或关系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的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二)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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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年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
我市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
,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单位(含专利权属柳州市的中直、区直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除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不低于25%、且增长率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实现“零突破”的企业。
,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事业单位(含高校、高职高专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授权量达2件以上的前三名市民。
、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当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代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资助
(一)资助条件:
、授权及实施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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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资助须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且发明专利应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应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六个月内。
,不再给予资助。
,不再予以资助。
,按最高标准只资助一次。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助;申请不符合减缓条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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