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一家空调安装公司,其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一般情况下,每年6—9月业务规模较大。该公司在向一线生产职工发放工资时,6—9月为每月6000元,而其他月份为每月600元,假设当地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问题:(1)有何具体方案降低其一线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具体方案:由于该公司每年6—9月业务规模较大, 6—9月工资每月为6000元,一年工资总共为28800元,所以该公司在向一线生产职工发放工资时应每月发2400元。
问题:(2)略加比较分析筹划前后税负的区别?
由于该安装公司一线职工除6—9月外每月工资为600元,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所以不用纳税。
首先,计算其一线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筹划前,其一线职工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2000)X15%—125]X4=1900(元)
筹划后,其一线职工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2000)X5%X12=240(元)
因此,筹划后,该一线职工每年可节省个人所得税1660元(1900元-240元) 。
案例二
李先生是一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师,2008年5月从某公司获得劳务收入40000元。
问题: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角度出发,李先生是否应与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
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元-2000元=38000元,其应纳税额为38000元×25%-1375元=8125元。
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40000×(1-20%)X30%-2000元=7600(元)。
因此,如果李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525元(8125元-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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