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1条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2条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3条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
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出对相应的安全措施。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年龄在55虚岁以上(包括55虚岁)严禁爬梯子、登高作业。
外包施工人员进公司时,施工人员必须提供体检报告,长期施工人员必须提供年度体检报告,60岁以上(包括60虚岁)公司不得录用为登高作业外包施工人员。
3、《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必要时应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高处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7、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8、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公司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便携式木梯子、竹梯子、金属梯等梯子,在使用合格的便携式金属梯等梯子时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0、在油漆、防腐、检维修等作业时,要求使用脚手架,不得使用便携式木梯子、竹梯子,要用固定式脚手架,因施工原因须用移动式脚手架的,超过8米必须要固定。
第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监护人必须是懂得高处作业相关技术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特别是涉及到吊装、登高交叉作业时公司生产部、基建部、安环部负责人必须要在现场指挥监督。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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