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1 总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划特别容许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 本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 建设用地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基础面积下限表(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 ,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3层≦≤35%≦≤-6层≦≤30%≦≤-9层≦≤28%≦≤≦≤25%≦≤、多层≦≤40%≦≤≦≤35%≦≤、多层≦≤35%≦≤≦≤35%≦≤ 注: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②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③旧成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④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3 建筑间距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特退让等)。 低层、。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城市纬度(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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