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总则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合法
性、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富阳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备案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细则。
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或不完全
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产品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禁止无标生产,或以单独的安全标准作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企业产品标准要符合相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
企业对本企业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的内容负责。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应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其制定原则、程序应符合《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标准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
第七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写的结构、要求、规则和技术指标设置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要求。
2、标准名称应是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有价值、有特性的技术项目作为标准名称的定语时,标准中应对该技术项目的指标作出具体规定。
3、未采用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性标准时,企业产品标准指标的项目设置应与该推荐性标准保持一致,指标的调整应有合理的理由,并能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含下列内容:
概况介绍:任务来源、产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及有关情况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采用对比情况,确定标准水平。
型式检验报告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强制
性标准情况;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理由和可行性依据。
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规范性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
内容包括: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标准审查采用专家审查制,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组成,直接参与产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专家组中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2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熟悉质量安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掌握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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