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章程。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社会团体成立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民间组织管理科实地考查、审核。
(限15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限5个工作日)
(限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分管领导审定(限5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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