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党纪政纪案件工作流程图
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室会议决定
向县委或县政府的请示
30日之内
补充调查
审理室
(小组)讨论,提出审理意见
落实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不需要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党政纪处分
1、移送审理登记表;2、立案依据;3、全部证据材料;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检查材料;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7、基层组织意见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8、调查报告。
审理谈话
审理报告(讨论稿)
阅卷笔录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听取汇报
审理报告
调查组补证
县委、县政府备案
主管部门备案
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违纪案件通报
案卷归档
回访教育
开除党籍处分和需批准政纪处分
党委、纪委会或乡镇长、局长会议决定
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或报告
领导签发
制作处分决定
送达
党纪受处分人签字
决定
政纪送达回证签字
不需要上级批准的处分
处分决定见面材料
审理补证
确定承办人
接收登记
受理
不予接收或补充材料
违纪案件
案件初审
移送审理案件
案件必备材料
审阅案卷
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按监督程序受理的申诉案件
复查复议案件
申诉案件
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初步审查
复审复核案件
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办理
呈批
对受理的案件由纪委书记指定审理人员受理
书面审查原案卷或复查复审复议复核材料
不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指定人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不符合受理要求,签批转信访部门处理
政纪申诉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审决定;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特殊原因须经领导批准后,办理期限可延长六十日。
按原处分或原结论送达范围送达
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
按原批准权限或备案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直接调查核实
立
案
归
档
维持原处分决定
决定
案卷退回
形成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审理报告
长丰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
从初核实际工作开始,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为止,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反映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违纪情节轻微的,纠正被反映人违纪行为,制作并送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作出恰当处理
承办单位填写《“两规、两指”案件审批表》(县级纪委填写《合肥市县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抄送案管部门备案
对需从办案人才库或两规陪护人员库抽调人员的,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案管部门办理
调查组提出停职检查建议。停止党内职务,属于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于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分管领导批示,统一调度案件线索,并送交承办纪检室组织初核
填写《初核登记表》报送案件管理部门统计上报
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等情况的,由承办室填写《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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