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 国籍证明表
姓名
外文名/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
国籍
公民身份号码
生父
现(原)住址
生母
证书
使用地
办证目的
照片
(盖章)
申请人已在域外居住,公证书须贴个人像片的,应在此处的像片上加盖公章。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
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盖章
年月日
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由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由人才或街道办事处等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盖章。
3、本证明涉及的生父母情况,无论生父母是否健在,均需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如实填写本证明。
办理出生/国籍公证应提供以下的材料:
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公证书发往美国、泰国、法国使用的,应提供两寸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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