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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2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其中:
1、凡沿城市道路的经营性门店的综合配套费,一层按每平方米300元征收,其它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需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
2、高层住宅的综合配套费,标准层6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6层以上(不含6层)的,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需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
3、公共建筑标高小于24米的楼层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大于24米(不含24米)的,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需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
特殊类建设项目指,加油站、加气站、市政管线、广告塔、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建、构筑物项目。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3、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400元/平方米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4、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10元/米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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