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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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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目录
1 总则 1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
建设用地范围确定 2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4
建设用地绿地 7
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8
建设用地交通组织 10
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11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11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11
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2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 12
建筑间距 12
建筑退让 14
建筑空间环境控制 18
建筑设计控制 20
居民私有房屋 26
4 道路交通 28
公共交通 28
行人交通、非机动车交通 28
城市道路系统 30
停车场(库) 31
公共加油站及加气站 31
5 市政配套设施 33
城市给水工程 33
城市排水工程 33
城市供电工程 34
通信工程 35
城市燃气工程 36
城市环境卫生 37
管线综合 39
6 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40
城市绿地与广场总体要求 40
公园绿地 40
防护绿地 41
广场用地 41
绿道系统 41
7 城市水环境 43
8 城市照明 44
9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5
10 城市综合防灾 46
基本准则 46
城市消防 46
城市人防 47
城市抗震减灾 47
城市防洪排涝 47
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48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48
应急避难场所 49
11 规划条件核实 50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 50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50
附录1 名词解释 51
附录2 计算规则 54
附录3 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58
附录4 本规定用词说明 60
附录5 附图 61
1 总则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在规划区范围内,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方案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宜进行修订:
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南宁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本规定(2015年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南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指引》同时废止。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建设用地范围确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河流水系面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积以外必须实施整体征收或者补偿的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红线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依法确定。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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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