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一)本章由下列内容组成:
设计
排放装置
保护装置
热水系统
使用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二)本章主要变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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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系统的要求直接引用GB50041,不在本规程详细描述。
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设计
(1)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应当不低于额定出口水温加20℃相对应的饱和压力; 条款解释:《水规》第127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本条款是对热水锅炉限定欠热的规定。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2)锅炉的结构应当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应当得到可靠冷却并且能够防止汽化; 条款解释:《水规》第24、25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要求水循环正常并防止汽化的规定。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3)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者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等问题。 条款解释:《水规》第26条的保留条款。 内容:本条款是对针对锅壳式卧式外燃热水锅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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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装置
(1)锅炉的出水管一般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当装设集气装置,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锅壳)最高处或者出水管上都应当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条款解释:《水规》第126条的保留条款。 内容:是对热水锅炉的出水管、集气装置和排气阀的设置规定。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2)锅筒(锅壳)最高处或者出水管上应当装设泄放管,其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确定,并且不小于25mm;泄放管上应当装设泄放阀,锅炉正常运行时,泄放阀处于关闭状态;装设泄放阀的锅炉,其锅筒(锅壳)或者出水管上可以不装设排气阀; 条款解释:《水规》第126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装置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3)锅筒(锅壳)及每个循环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应当装设排污阀或者放水阀。 条款解释:《水规》第115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设置排污阀或放水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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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装置
(1)B级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C级锅炉,应当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 条款解释:《水规》第118、119、120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热水锅炉设置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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