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欧盟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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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什么是反倾销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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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两种补救措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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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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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与另外两家劳工组织一起,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对原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反倾销调查申请。分别经过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和终裁,至2004年4月1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损害终裁裁决,%~%不等的反倾销税暂告一段落。
继欧盟自1988年开始对中国出口彩电连续征收15年高额关税并于2002年8月与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厦华、康佳等七家国内彩电生产商签订数量和价格承诺以来,本案是另一宗针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大案,两起彩电反倾销案将影响中国彩电出口市场的二分之一。本案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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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申请方: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美国通讯个人产业部两家劳工组织。申诉方的申请获得了美国三洋、夏普、东芝等彩电生产企业工会的支持。
调查期: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一般是按反倾销调查申请提起之日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季度确定)
涉案产品:直投或背头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机,且图像显示对角线超过52厘米(即21寸以上彩色电视机),不包括电脑显示器及其他不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的图像显示设备。
案件持续时间:从2003年5月2日申请方正式提起申请,到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委员会公布肯定性终裁,整个案件历时37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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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关于市场导向产业
关于进口是否存在紧急情况
关于统一税率和分别税率
关于替代国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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