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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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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锦旗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旗和外埠在杭锦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负责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杭锦旗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旗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杭锦旗物业管理组委会(以下简称旗物业组委会)负责对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存档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旗物业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旗物业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留存于旗物业主管部门保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旗物业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信用信息于每年12月前进行确认后上报。所有信用信息评价资料报与旗物业组委会,并由组委会进行汇总后上报,旗物业主管部门留存纸质档案。
第三章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八条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依据《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进行评定,基准分为100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优”;
(二)信用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至84分的,为良好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良”;
(三)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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