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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的立法
2
一、研究
医学研究
标准
伦理学研究
反对脑死亡
赞成脑死亡
法律学的研究
脑死亡与民事基本权利
类脑死者权益保护
涉及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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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研究
标准
1968哈佛标准
不可逆深度昏迷
自主运动和呼吸停止
脑干反射消失
脑电波平直
24小时
4
2、伦理学研究
反对脑死亡
标准过于功力
尚无有说服力的结论
标准无法解决所有情况下的死亡
脑死亡违背人类共同的价值观
脑死亡的概念与我国特殊的文化体系不相容
赞成脑死亡
科学的死亡概念
体现另类人道主义
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维护人的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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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学的研究
6
1)脑死亡与民事基本权利
生命健康权
人的生命
生命权
健康权
知情权
患者知情
家属知情
结构器官移植中的受体知情
死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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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脑死者权益保护
植物人
脑功能是否完全丧失
老年痴呆
记忆力减退
记忆、理解、判断、计算能力减退
生活不能自理
精神病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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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的法律调整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国际法律
9
物权法
物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器官血液不属于法律上的物
能够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它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
10
人格权法
死亡权的讨论
人是否应该享有死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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