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中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是审计工作规范的需要,从目前来讲:一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二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显得十分盲从,导致出现经济责任认定不准、认定混淆、认定不清及套话的审计评价,不仅使组织人事部门难以运用其审计成果,而且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增加了审计风险,还造成了审计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极大浪费。
一、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1、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认定标准。判定标准有三个方面:第一、领导干部与事件没有直接联系,事件不是领导干部直接经办,事件发生的背景未经领导批准、指示、授意,纯粹是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个人行为以及本单位、本部门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行为;第二、领导干部对事件根本不知内情;第三、领导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职,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
2、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认定标准。所谓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和单位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
一是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是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项或行为的主观意志及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
3、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由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的,且该领导干部又主管财务工作;二是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民主决策程序且多数人同意的。
二、要正确把握好六个界限来区分负不负责、由谁负责:
一是区分任期内和非任期内的时间界限。从时间上区分前任后任的政绩、划清前任后任的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如虽然在领导任期内发生的问题,却是由原领导造成,由原来延续下来的问题等。
二是区分领导干部个人决策责任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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