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当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强化条规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六)积极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第二章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六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全面贯彻落实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审批执法执纪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三)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机关、团体和单位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支持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党委(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主持党委(党组)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研究解决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工作的阻力和干扰,及时主持会议讨论执法执纪机关和下级党委请示的重要事项或报请审批的案件。
(三)负责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以及一下级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负责督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制度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对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打招呼制度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条令,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党委(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改建设,负责指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经常听取分管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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