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1)
「内容提要」“严打”整治严重刑事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对策。然而,“严打”的运行必须注意其涵义的特定性、性质的权宜性与运用的法律性。同时,必须明确“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采用其他手段进行社会预防的关系。「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关键词」严打/人权保障/社会预防「正文」继1983年和1996年两次严打风暴之后,我国从今年4月开始又展开了第3次“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不可否认,政法机关的快速出击和严厉惩治给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严打”方针的基本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着认识、方法等方面的误区。显然,这些问题和误区的存在,影响、制约着“严打”整治斗争的进行和深入展开。因此,正确认识“严打”方针,理清“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对持续、规范、有效地进行“严打”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一、“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早在1983年首次进行“严打”斗争时,就有人对“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此次严打,仍有人对“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存有疑问。事实上,怀疑“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严打”的不正确认识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严打”意味着程序简略、办案粗糙、随意执法;意味着刑讯逼供、盲目重判、滥施刑罚;意味着人们对刑法调控范围和刑罚预防与控制犯罪效果的过分期待;意味着刑罚万能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所以,要解决人们对“严打”的疑问,必须首先澄清人们的认识,正确理解“严打”的涵义和性质,明确“严打”是刑事政策的策略要求。(一)“严打”的涵义理解根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严打”被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由此,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严打”: “严打”涵义方面应有的理解。这里“严打”涵义的特定性是指,“严打”不是突击抓人、捕人,不是突击审判,而是要强化刑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近年来,由于受对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不力,利益驱动及执法环境不利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乏力、惩处不严的状况。这不仅强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和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勇气,也为严重刑事犯罪的日益猖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样,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势下,再度进行“严打”整治斗争,就是要集中精力,花大气力,确使犯罪人受到及时、相当的处理,促使执法弱化、打击不力的状况迅速扭转。因此,“严打”的涵义的理解应摆脱重刑主义思想的羁绊,将“严打”的焦点锁定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方面。应该说,中央对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提出的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强调刑法效能的突出体现。也就是说,“严打”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起崇法、尚法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克服情感、利益及权力等不利影响,冲破关系网,软的不吃,硬的不怕,确使犯罪受到实际追究,及时给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从而通过刑罚确定性、及时性的实现,真正树立起刑法的威严。 “严打”性质方面应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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