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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本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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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本质 .doc论婚姻的本质
摘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对婚姻的本质有诸多认识,也形成了各种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有的坚持婚姻的本质是伦理。本文针对婚姻本质的诸种学说做以评述,并赞同伦理是婚姻的本质。
关键词:婚姻本质;伦理;契约;身份;制度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它包含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婚姻的含义从何而来,是否真正反应了婚姻的特点呢?这就要从婚姻的本质来论证。
一、婚姻本质学说
(一)契约说
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要式契约”。①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1971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②
(二)信托关系说
在英美法系,部分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主体是国家与个人,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夫妻性生活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与此同时,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保留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处罚权。③
(三)身份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④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婚姻是以类似于契约的形式所成立,但是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
“身份”比“契约”多。⑤
(四)制度说
制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的缔结虽由当事人选择,但结婚的制度是法定的,是强制性的规定,且双方不能附条件或期限,也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方式,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同时,彭奴卡也认为,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上的效果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解除。⑥因此,主张婚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人不能以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婚姻不是如契约一般由当事人随心所欲地缔结的,而是受到法律(或为成文法或为习惯法)的严密调控。正因为这样,它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缔结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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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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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