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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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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伦理本质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1制度说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2状态说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4、合一行为说(2)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不在于意思表示。而因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基于设定及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目的,因男女并行的、复数的合同行为而成立。宾特主张:契约的标的为“物”,物无人格,所以以婚姻当事人人格为规范对象的结婚行为,不能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拉冷都解释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者以财物的交换为其目的,反而以夫妻两人纳入全人个的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所以结婚行为为合一行为。此外还有行为条件说人法的结合说人格的社会的结合说共同的社会团体说共同行为说等。随着婚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上各学说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判。契约说把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依自由的合意为了共同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理论,当配偶一方有违背婚姻义务行为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契约责任,是契约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权利(婚姻权利)受到损害得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婚姻虽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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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