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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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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摘要”
关于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立法模式,有于宣告死亡前或者设置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设立宣告失踪制度、或者设置财产管理加上宣告失踪制度三种。采前述第二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但宣告失踪应以失踪人财产有代管之必要为条件,财产代管人应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之地位。同时,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得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已经死亡(自然死亡)。此外,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之宣告死亡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检察院亦得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但受一定条件限制。就失踪人死亡的时间的确定,应依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标准。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与自然死亡日期之不同,也当构成死亡宣告撤销的事由。死亡宣告撤销前恶意继承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单方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撤销。宣告死亡如被撤销,继承人对财产的占有不得适用取得时效。但本人之返还财产请求权及利害关系人因死亡宣告之撤销而得享受之财产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而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而发生。失踪会导致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失踪时间越长,此种不稳定越是加剧,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财产利益保护,而且涉及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遂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其中,宣告失踪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宣告死亡则涉及失踪人权利能力即人格的消灭。故此两项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我国《民法通则》亦对前述两项制度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此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其科学和完善。
一、立法模式选择
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于中世纪
此外,就被宣告死亡的人究竟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死亡”还是被
“推定死亡”,各国立法也有不同选择:
(一)拟制主义。将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视为死亡”,是为“拟制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已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拟制其已经死亡的事实,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亦即“视为死亡”实质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拟制事实的认定。因此,死亡宣告之判决一经作出,失踪人即被视为已经死亡。而“要阻止死亡所带来的效果,就必须撤销死亡宣告,仅仅提出反证不能追溯否定死亡所带来的效果”。[17]依此“拟制主义”,在宣告死亡之后,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失踪人并未死亡,甚至于被宣告死亡之本人已经出现,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之前,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一切法律效果,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影响。例如在基于宣告死亡而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而发生诉讼时,即使保险公司持有该失踪人并未死亡的确切证据,保险公司在此项诉讼中也不能仅仅通过提出反证而拒绝支付保险金,其只能首先另行诉请撤销死亡宣告。采此“拟制主义”的,有日本、前苏联、泰国等。[18]
(二)推定主义。对于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推定”其死亡,是为“推定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已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推定其已经死亡,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与“视为死亡”不同,“推定死亡”仅仅是对失踪人已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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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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