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部门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县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条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
第六条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每月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发生的越级、重复、异常集体访,30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赴自治区进京的非正常上访,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通报。经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范围并确定包案领导。
第七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统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第九条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领导重复包案。
重访一次的,由党委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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