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一、主要案情:
立法沉思此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此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立法沉思张某是长期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一日,张某接到从A市到B市的行车任务,车上有20多名乘客,当行车至一山路急弯处(道路两边一边紧靠山,一边是深崖,深崖底是大江,大江与公路垂直高度有50米)。此时一村民赶着两头水牛经此路段,加上雨天路滑、视线不好等缘故,司机发现?时,已相距只有20米,如果现在紧急刹车,客车会有侧翻并坠入江底的危险,司机思索再三,为了乘客安全,采取缓慢制动紧挨山边行驶,避开了村民,但最终没法避开水牛,造成两头水牛被撞死亡,经评估,两头水牛价值为2万元左右。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在本案中,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即没有侵害到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或安宁这一客体,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因而不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张某的行为应属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2]。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必须是发生了现实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首先,本案中存在着现实的危险,并且正在发生。本案中,村民赶水牛经过山路拐弯路段,本身就存在着可能引起来往车辆因躲避不及而发生事故的危险。同时,当天雨天路滑,张某驾驶的客车有20名乘客,本身负重就大,客车如在雨天紧急刹车或紧急制动可能引起侧翻的危险,且村民沿公路靠山体一侧行走,存在着客车为躲避撞上水牛而侧翻坠入50多米江底的危险,且这种危险是现实正在进行中的。
其次,张某是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另一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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