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一、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有危险的现实存在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2、动物的袭击3、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4、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假想避险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以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受到他人胁迫而产生的危险不能作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已经出现危险尚未结束避险不适时在危险尚未发生或损害结果已经出现后再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三)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四)限制条件——只有在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五)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1、 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2、 须出于避险的意图六)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衡量各个合法权益大小的原则:1、 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2、 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权益3、 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大于价值低的利益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要件:1、 客观上有行为2、 主观上有罪过(主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一)相同点1、 目的——2、 前提——3、 结果——4、 责任——保护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都要对具体对象造成损害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二)不同点1、 危险的来源2、 损害的对象3、 行为实施的条件4、 必要限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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