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刑事紧急避险的案例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紧急避险,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案例:某日,A携带一台笔记本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笔记本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小孩B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笔记本上,将价值一万骇元的笔记本砸坏了。请问A的损失又谁承担?分析:在该案例中,驾驶员C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所以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所以A的损失该有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侧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D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A的笔记本,但D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关于刑法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对于主体是有不能有特定身份的要求,如警察、军人或者消防队员。但是这里的不能有特定身份的要求,是指这些特殊主体在实行职务行为时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不能以紧急避险来逃避。比如警察遇到持枪抢劫犯,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逃避责任。再比如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紧急避险而不去救火。但是如果警察为了对付犯人,而临时征用了别人的摩托车,这就是紧急避险。就好像消防队员救火的时候,征用了附近居民的水龙头一样。关键要看特殊主体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是法定义务。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权紧中国避险根据刑规定使家、公共利益、本或者身、财产其权利免受发危险已采取紧中本乘坐途公共汽车安全车笔记本置于腿抱着行驶孩B突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中本价值万元笔记本砸坏请问A损失谁承担析:该案例驾驶员C行紧中国避险所本案例驾驶员C、乘客D均错造损失根本原于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危险已紧中国刹车所A损失该孩监护承担侧根据《民通则》第129条规定:紧中国避险造损害由引起险情发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原引起紧中国避险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民事责任紧中国避险采取措施或者超必要限度造应损害紧中国避险应承担适民事责任所本案驾驶员刹车行并;D东西掉砸A笔记本D没错孩突跑马路险情引发原孩监护监护力错应由孩父母承担责任孩已经找根据相关规定事造损害没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事担民事责任本案例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错根据经济能力等由担损请问,‘刑法’中说的紧急避险,就不负刑事责任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须看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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