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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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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构成、税率和税收优惠,掌握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3、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6课时,其中授课5课时,课堂练习及讲解1课时;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合营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属于一种契约式的合营方式,可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税收;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即参加合作的外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参加合作的中方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
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外国企业
教学方法提示栏:
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很大的类似性,在本章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二者的相互比较,在辨析中记忆。
    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地说,外国企业是依照境外某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外国的企业法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
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生产、经营场所
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3)营业代理人
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①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②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③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注意三个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注册地进行区分)
2、外国企业中,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有机构、场所两种情况,若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者均需向中国政府纳税,但二者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
教学方法提示栏:
特别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含义及具体内容。(其纳税方法及税率较其他所得不同)
注意这里所指机构、场所的含义
(不统一核算):分别进行纳税
合作中方视同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纳税;
合作外方视同外国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纳税;
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共同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统一纳税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纳税;
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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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