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治污也可进行税务筹划
背景资料:会计主体:某橡胶集团
主营业务: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
税务筹划: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每天产生近30吨废煤渣。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该集团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达10万元。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如何治污,成了该集团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
解决方案:
,每年支付该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利用该集团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
案例分析:
方案二对橡胶集团更有利。因为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采取方案二,集团可以通过销售空心砖获得纯利。集团彻底解决了污染问题,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问题。所以方案二对橡胶集团更有利。
案例2:办税程序影响税收负担吗?
背景资料:
会计主体: 某乳制品企业
税务筹划:为了实现产品的快速分销,决定在各地设立经销处。各经销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日常经营费用也全部由总机构负担。2004年上半年各经销处共实现销售收入1350万元。
公司认为,各经销处只是自己的分支机构,销售的乳制品已经在总部缴纳了增值税,各分支机构无需再缴纳。然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却要求该公司各分支机构就其所销售的乳制品按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1、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是正确的。 根据国家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这家乳制品厂的汇总纳税并没有经税务机关的批准,当然就要进行补税了。
2、该企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问题:该乳制品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重复交税。
●筹划思路:根据税法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如果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但其年应纳税额如果超过了80万元,且其会计核算健全,其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从这家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半年的销售额已达到了1300万元,远超过了80万的限额。所以,可以将经销处也申请办理为一般纳税人来纳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应纳增值税=210×17%/(1+17%)-l50×17%=(元)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赠送含税价值为90元的商品(成本为6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300×17%/(1十17%)-150×17%]+
[90×17%/(1+17%)- 60×17%]=(元)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返还现金90元;
应纳增值税=300×17%/(1+17%)-150×17%=(元)
方案四:顾客赊购货物价值满3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应纳增值税= 300×17%/(1+17%)-150×17%=(元)
结论: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第一种最好,税负最轻,;第二种方案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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