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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怎么算.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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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笔者认为,从税收的性质入手,即从税收债务关系和税收权力关系的观点来看,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从税收债务关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以纳税限期为时间标志,超过这一限期,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所有权即从纳税人转移到国家,变成国家财产,而无论是否实际缴纳。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及时足额纳税,于国家而言,是纳税人延迟履行纳税债务,滞纳金就是这种支出的补偿。
而从税收权力关系的角度看,税收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当出现满足法律确定的课税要素时,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行政行为的行使产生纳税义务。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务罚则的模式进行。当超过纳税限期时,税务机关以其行政权的介入来核定和征收滞纳金,其作用在于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惩罚和对尽早缴纳税款的督促。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税更多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但从法技术的角度审视税收实定法时,将税收法律关系单一地划分为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是很困难的,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其中有些属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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