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厂检单
厂检单,实际就是企业根据产品标准中“交收检验”或“出厂检验”的要求,逐项对成品进行检验后所做的详细的检验记录。它一般包括有:
:收货人所在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生产企业所采用的我国的国家标准(-2008等)或行业标准(QB/T2601-2002等)或企业自身制订并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办过正规备案手续的企业标准(如Q/320582SMJ1-2009)。提醒:以上标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修订更新(企业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故采用的必须是未过期的有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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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的后半部分一般都会明确规定有“出厂检验”或“交收检验”需对标准条款的某几条进行检验,则厂检单厂检验的项目应该是这些条款包含的全部项目,而“技术要求”则是指这些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某标准的某条款规定:“噪声:不得大于82dB(A)”则项目为“噪声”,技术要求为“≤82dB(A)”。
:一般指对该项目的判定,如“合格”或“不合格”。如果该项目的结果有数值来表示,如“噪声”项目有用声级计测出的结果“ dB(A), dB(A)”,则应将实际测得的数值如实填写。
:对产品的各个项目逐项检验后,应对产品进行总评“合格准予出厂”或‘某某项目不合格,不得出厂”。实际上到国检局报检的产品都应该是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友情告知:
关于检验依据(即产品标准),是评判产品是否合格或达到某一级别的统一的依据,它按照优先顺序一般是国际标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如果客户有特殊要求,可由买卖双方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签定“技术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作为检验依据。
我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无标生产。如果企业的产品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企业标准并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实行。即使产品有国标或行标,企业也可以出于自身发展和质量提升的目的制订比国标或行标要求更高的企业标准在内部执行,这是政府大力提倡和鼓励的。
:如果货物采用纸箱包装或胶合板箱、木箱或钢桶,这些包装物不能擅自制作,应由具备出口包装生产资质的包装厂生产并经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开具《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后才可使用。这些包装厂可以是本地的也可以是外地的,但“结果单”上发货人一栏应是实际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外贸公司,“所装货物”一栏应与实际相符。
如果采用其他包装形式(如铁皮箱,托盘等)则不需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货物及包装物中如果有实木成份(不论大小、多少)一律须进行熏蒸处理,为减少成本,建议企业采用全胶合板箱或铁皮箱。
实例:
某企业需出口碟式分离机。该产品按照JB/T 8103-1998《碟式分离机技术条件》组织生产。
经查阅,标准的具体条款如下:
“
分离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每台分离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时应对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首制样机;
b)产品批量生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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