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治安志愿者建设宣传资料
一、泗阳县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摘要)
第二条治安志愿者是指社会公民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向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志愿性和公益性。
第三条治安志愿者需热衷治安防范工作,可由其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基层组织推荐或民警自行物色三种途径建立产生。
第四条社会治安志愿者活动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敌情、社情、民情、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及逃犯线索;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和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其中红袖标义务巡防队员开展集中巡逻的,需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和时限进行。
6、积极参与或协助调处民事纠纷,及时制止、预防一般性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7、积极举报涉及刑事案件、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二条治安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计分:
1、每参加一次不少于2小时的治安巡逻和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视情记1-2分;
2、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每成功调处一起民事纠纷视情记1-2分;每成功制止一起民转刑案件的记10分。
3、每提供一起治安、行政违法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记10分;
4、每现场抓获一名违法嫌疑人,被罚款的,记10分,被拘留的,记20分。
第十四条治安志愿者在协助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计分:
1、每提供一条可疑物品、可疑车辆信息,经查证属实的,记10分;
2、每提供一条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记20分;破获重大、有影响、团伙案件的,视情记20—100分;
3、每提供一条线索抓获网上逃犯嫌疑人的,视情记20—50分;抓获督捕的网上逃罪嫌疑人的,视情记50—100分;抓获公安部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分别视情记100—200分;
4、每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记20—50分,抓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视情记50—100分;抓获正在实施杀人、爆炸、涉枪、绑架、投放危险物质、袭击金融机构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视情记100—200分。
第十七条社会治安志愿者严禁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提供虚假情报信息;
2、参与治安志愿活动中,擅自扣留、收缴他人财物、证件;
3、利用治安志愿者工作之便,索要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谋取私利,为嫌疑人员通风报信或私自放走违法犯罪嫌疑人;
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不报告,遇违法犯罪行为不制止;
6、其它违法、违纪及有损于治安志愿者形象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治安志愿者的物质奖励,依据其考核积分结果执行,按照每积1分换算5元人民币的换算比例,予以现金兑现。低保人员、环卫、养路等人员参与义务巡防的,根据积分情况,上报县综治办、民政局、城乡管理局等部门作为调整提高政策补贴的依据,对其提供有效信息,按照“一事一奖”程序兑现奖励。
二、泗阳县治安志愿者“金银铜牌”奖暨“十佳百星”
评选办法(摘要)
三、评选数量
治安志愿者“金银铜牌”奖。每年度分别评选出10名、30名、60名“金银铜牌”治安志愿者奖。
四、评选条件
根据《泗阳县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管理奖励办法》规定,进行严格积分考核,根据积分高低及特殊贡献进行评选和确定。
“金银铜牌”治安志愿者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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