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主要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本期预收的商品款和劳务款等,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款项中扣除。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的经济业务主要涉及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其他业务收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应收账款”项目、“应收票据”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等,通过对上述等项目进行分析,则能够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若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均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该项目的确定则比较容易。我们知道,报表中某项目余额的变动即为该项目发生额的变动,因此,我们只需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计算的起点,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项目进行余额变动的调整即可计算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由于制度的规定和企业一些特殊的作法等原因,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可能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无关,这些发生额则要做特殊处理,可称其为特殊调整业务。特殊调整业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账户以及“现金类”账户的业务;另一种情况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以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类”账户的业务。典型的特殊调整业务包括:
计提坏账准备;
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货物;
销售业务往来账户与购货业务往来账户的对冲,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含有的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如将货物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产品;
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贴现息等等。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 特殊调整业务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收账
款、(会计知识网http://)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如计提坏账准备业务等。
例如:某企业2002年度有关资料如下:应收账款项目:年初数100万元,年末数120万元;应收票据项目:年初数40万元,年末数20万元;预收账款项目:年初数80万元,年末数90万元;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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