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交银川办函〔2010〕157 号
关于修订《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
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提高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范反洗钱协查内部程序,省分行结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调查
工作进一步要求,对《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暂
行)》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条款内容如下,修订后的《交通银
行四川省分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附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中加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
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内容。
二、增加第三章“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内容。
三、第四章“档案管理与保密”第十五条中增加“将协查信息录
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内容。
四、第四章“档案管理与保密”第十七条中增加“(三)接受反
洗钱调查询问的我行员工应对调查人员询问的内容保守秘密,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内容。
五、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八条中增加“(五)将反洗钱协查
信息透露给本行其他无关人员的”内容。
二 O 一 O 年四月十五日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
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查内部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一)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
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
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二)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
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
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
反洗钱协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我行营业机构有权拒绝调
查。
第四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
部门,组织、协调全行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
协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应指定本单位专职或兼职反洗钱联
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反洗钱协查工作,负责与反洗钱协查管理部门
联系。
第六条反洗钱协查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应按照各自的
职责范围,分工协作,积极查办;协查资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单位都可提供的,由法律合规部指定一个单位提供,其他单位予
以协助。
(一)需要与有权机关联系、递交可疑分析报告、协查资料,
由法律合规部负责;
(二)涉及提供开户资料电子信息、会计凭证、交易流水的,
由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各营业网点负责;
(三)涉及提供电子数据资料的,由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
(四)涉及提供交易监控录像资料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
(五)涉及信贷资金调查的,由授信管理部负责;
(六)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非面对面业务的
相关情况的由电子银行部负责;
(七)涉及客户基本情况和日常交易特征的、纸质对公账户
开户资料的,由营业网点负责提供;
(八)涉及需要其它业务资料提供的,由各相应业务条线部
门负责。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七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接到有权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
知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下发《反洗钱调查协助通知书》(见
附件 1),要求业务部门或基层网点做好协查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接到协查通知后,应立即展开协查工作,并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查结果报告法律合规部汇总、分析。
第九条经办单位认为协查内容超出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或
需其他业务部门合作完成的,应于受理《反洗钱调查协助通知书》
当日内向法律合规部门提出,由法律合规部统一协调和处理。
第十条一级支行、二级支行收到有权机关的《反洗钱调查
通知书》后,需于收到通知书当日向分行合规部报告。三级支行
收到通知书后应于当日向一级支行报告。
支行可以依法直接受理有权机关提出的反洗钱协查要求,按
时如实提供反洗钱协查资料,但只能受理指明要本支行协助调查
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支行应在协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及《反洗钱协查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 2)向合规部报送备案。
第三章反洗钱协查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反洗钱协查结果反
反洗钱协查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