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职权内容情况汇报
一、执法主体
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罗编字〔2002〕57号):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县有关水利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进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协调处理全县水事案件
;主管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县国营水电站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写全县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范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供水计划、方案和水利工程项目,负责水利水电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系统的水利科技和职工教育工作和负责全县农作物的灌溉试验及水利经济发展和开发工作;承办自治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29日
4
广西实施《水法》办法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1日
5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
国务院
2006年4月15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年6月10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年8月1日
8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年3月22日
9
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日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许可(22项)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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