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收治标准.doc为了确保重症医学科(ICU)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我院ICU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ICU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初步制订ICU病人收治与管理制度如下:
ICU管理制度
1、病人转入ICU前,应由专科住院总以上医师提出,术后需要转入ICU的病人由外科医师及麻醉科住院总以上的医师提出,严重复合伤由急诊科及相关科室住院总以上的医师决定,经ICU医师会诊同意方可转入。
2、如系特殊手术,估计术后需进入ICU进行监测治疗者,术前由所在病房手术者及麻醉科住院总与ICU医师及护士长联系,以便安排床位及准备仪器术后由术者及麻醉师共同将病人转至ICU,与当班医护人员详细交班。
3、病人入ICU后,由ICU医师管床,负责医嘱及病程记录。ICU医师应和原病房医师保持联系,使病人不但及时得到ICU的严格监测和积极治疗,而且同时也得到原病房医师的治疗意见。
4、有关治疗的主要医嘱及病人转回原病房的决定,应在每日晨间查房或会诊时与原病房医师共同商定。
5、原病房医师每日应定期到ICU查房,并提出治疗意见,非查房期间,原病房医师需更改医嘱时,应征求ICU值班医师意见,商量决定。
6、除执行会诊医嘱外,ICU值班医师在病情变化时可作紧急处理。
ICU收治患者范围
一、ICU病人收治标准: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二、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
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
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期患者,包括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者。
拒绝进入重症医学科治疗的患者。
符合以上情况,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者,须经医务科主任和(或)医疗副院长批准。
三、ICU收治病种主要范围如下:
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重症哮喘
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功能衰竭
严重心律失常
高血压危象
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功能衰竭
重症胰腺炎
大出血
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急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感染、脓毒症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转入、转出ICU标准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 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分布型休克、心源性休克、梗阻型休克),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有引起急性缺氧和(或)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
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收入指征:
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
ICU病人收治标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