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特惠商户合作协议书
甲方: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部、分社)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XXXXX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了共同推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甲方持卡人,建设双方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定义
持卡人:为持有甲方所发行的中国银联“飞天”系列银行卡的用户。
二、合作期间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合作内容
凡在合作期间甲方“飞天”系列银行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进行消费,均可凭本人持有的甲方“飞天”系列银行卡享受乙方提供的以下优惠内容:
1、消费者用“飞天”系列银行卡消费的,消费100-200元返现金5元,消费200-500元返现金10元,500元以上返现金20元。
2、POS商户在信用社存款账户月均余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每季末给予150元现金。
备注:合作期间内,乙方保证上述优惠和服务相对于任何第三方,均为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最优惠条件。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利用自身的宣传方式向甲方持卡人宣传、介绍甲方与乙方本次合作的服务项目和优惠措施。乙方同意在其营业场所内的显要位置处悬挂并摆放由甲方制作的带有甲方注册商标形象的牌匾及相关文宣用品,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协议期间,乙方将作为农村信用社“飞天”系列银行卡持卡人的指定特惠商户。
3、乙方不得因提供上述合作优惠和服务而向甲方持卡人加收任何附加费用或拒绝接受甲方持卡人刷卡付费,也不得将刷卡手续费转嫁给甲方持卡人。
4、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本协议执行情况,以保障双方及甲方持卡人的权利,并定期沟通、友好协商解决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消费时遇到的相关问题。为了保证对甲方持卡人提供服务的质量,作为甲方特惠商户,乙方须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的维护工作,包括定期回访,以及随时对POS机具的交易测试。
5、甲、乙双方所提供和印制的任何与本合作内容有关的宣传资料应事先经对方确认、核准后方可对外发行(布);宣传资料由提供相关素材的一方对该素材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等负责,确保该素材不存在侵权情形,否则应就侵权行为单方承担责任。
6、乙方负责为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购买的乙方商品和所享受的乙方服务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7、甲方非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与乙方之间亦无任何乙方商品或服务之广告、代理、保证或促销关系;倘若客户与乙方之间有产品或服务之纠纷,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保证向甲方持卡人提供上述的合作优惠与优质服务。若甲方持卡人提出在乙方指定场所未能享受上述优惠和服务,一经查实,乙方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弥补给甲方持卡人以乙方所承诺的优惠和服务;若接到甲方持卡人的投诉,乙方应立即改善。
9、合作期间,甲方有权通过自身的宣传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网站等)发布甲乙双方合作的服务项目和优惠措施,乙方同意甲方在宣传材料中免费使用乙方的企业标识、图片、照片等宣传素材。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宣传素材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使用乙方提供的宣传素材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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