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开展“创文明交通城市
做文明交通人”的活动方案
(2010年4月8日)
为贯彻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创文明交通城市,做文明交通人”活动要求,落实高丽书记“天津交通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我区各单位对人员和车辆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防范责任制规定》,制定我区《关于认真开展创文明交通城市,做文明交通人活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企业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管委会成立“创文明交通城市,做文明交通人”活动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周利副主任为组长,城管局、规建局、公安分局、安全环保局、控股公司、工会、交警海港、空港大队为成员单位。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交警空港、海港大队负责具体工作。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
(一)范围:在我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二)标准及完成时限:
1、单位职工(含外聘和临时工)在200名(含)以上、车辆总数在20辆(含20辆及职工私家车)以上,或拥有7人坐以上客车、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单位,要建立交通安全办公室,由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4月20日完成建立组织工作,将组织机构报空港、海港大队。
2、单位职工(含外聘和临时工)在50名(含)以上200人以下、车辆总数在10辆(含10辆及职工私家车)以上20辆以下的单位,要设立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明确1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4月15日完成建立组织工作,将组织机构报海港、空港大队。
3、单位职工(含外聘和临时工)在50名以下、车辆总数在10辆以下的单位,要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指派1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4月15日完成建立组织工作,将组织机构报海港、空港大队。
(三)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制定交通安全办公室和工作人员职责。
2、各单位要依据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与上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与职工和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落实“防范责任制”,严格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力争不超标
;确保区内无交通死亡事故。
3、要落实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各单位应由主管领导、车管干部组织单位内部每月至少召开1次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遇有特殊工作可随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交通安全工作,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至少参加1次辖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召开的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掌握、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4、各单位要在建立交通安全组织后,由具体负责人建立所属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档案,按照要求须建立电子档案报海港、空港大队。
5、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区交通安全主管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6、各单位要督促职工和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年度检验,提交驾驶人身体检验证明、换证、车辆登记、年度检验以及报废等车务手续。每月对所属机动车检验1次,督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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