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慈溪兴桥花木绿化养护合同示
项目名( )
合同编号: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第二条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绿化养护服务方案》为准。
: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乙方进场后,如果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以后在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进场后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甲方不予计量。
,需在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所产生的费用与乙方另行沟通,不包含在本合同费用内。
第三条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
(1)乙方的养护质量以合同所附《绿化养护服务方案》为准。
(2)甲方有责任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补种修复。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定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除甲方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权。
(3)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5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5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甲方可更换甲方代表。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甲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1)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乙方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养护工作。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5)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提供养护范围内的园林景观设计图纸、以及养护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购买及安装计量表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景观水体养护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业主的关系。
(7)在养护期间,若主管单位通知停电、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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