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下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
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由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行”。加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无疑是规范强制医疗措施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操作,指出立法的不足之处,从程序法角度进行了相关思考,并着重阐述了在实在法维度下,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适用,以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权益。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
引言
许多世纪以来,精神病人如同一个鬼魅的幽灵,使人们避之惟恐不及;有些人更是带者野蛮的猎奇和取乐心对其进行赏玩。他们被驱逐,被虐待,被流放在人类文明的极地之外。从欧洲中世纪对麻风病人实行隔离的“大禁闭”时期开始,人类社会逐渐采用集中禁闭隔离的方式将一些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威胁的特殊病人关押在一起。在麻风病消失后,大量的麻风病院以及禁闭隔离的方式并没有消除。到了17世纪,它们将用一种奇异的魔法召唤出一种新的疾病,另一种狰狞的鬼脸,等待着社会清洗和排斥的习俗卷土重来。①
不可否认的是,精神疾病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以及影响社会安定较为突出的具有社会性法律问题。2010年10月,我国首部有关《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于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
②患抑郁症、酗酒、药物成瘾的人逐年上升;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问题和老年人的精神障碍现象日显突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更是乱象丛生。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随时可能会做出自伤或者伤人的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治疗是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如果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由此,立法的健全不仅是强制医疗程序正确适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能否实现社会安全与个人权利自由之双重价值目标的重要标准。
(一)法制统一之价值
十九世纪初,随着法学理念尤其是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各国刑法均把精神错乱列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但是,出于有效统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国家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对精神病人做到有效监管,降低、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基于法治国家的自由主义原理,普鲁士刑法的创建者克莱因首先提出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及“刑罚和保安处分”并存的措施主张。
(二)人权保障之价值
我们知道,对行为人精神状态的“法律鉴定”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肇祸的精神病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送至特定的看管场所,然后由医疗部门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最后送入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化的程序单方面做出对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机会参与决定的制作过程并施加积极影响,对决定不服也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以获得救济。一直以来,这种通过行政性程序进行强制医疗在正当性上备受非议,而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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