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我区旧村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旧村改造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在全市合村并居工作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淄文物发[2010]4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就加强旧村改造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内容
我区现有文物点116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7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3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计有石窟寺和石刻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3处,古建筑38处,古遗址42处,古墓葬10处。在旧村改造过程中,要做到科学规划,文保先行,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要根据文化遗产的类别特征,分类制定保护措施:一是古遗址类保护。古文化遗址是反映一个地区文明发展和社会进程的历史标记,我区古遗址42处,历朝历代都有丰富遗存,这些古遗址,是体现我区历史文化深厚的活化石。对于这类文物的保护,要遵循就地保护的原则,新村建设选址,要避开文物古遗址,做到能避让就避让,如不能避让的,文物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先行进行抢救性发掘,视保护价值确定建设规划。二是古建筑类保护。我区古建筑分布众多,这些古建筑记载着周村的历史。本着传承历史文化的原则,对于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古村落,不宜合点并村,可依托本村文物资源建设传统文化鲜明的北方特色村落,因势利导建设
一批有影响力的古村群落,在延续历史记忆的同时,也为打造旅游特色村留足发展空间。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农村长期积淀了丰富的传统文化,真实反映了农民生活情趣和民俗风情,要注重保护、发掘和引导,充分发挥其在培育文明乡风中的积极作用。在新村规划时,要注重把传统文化融入新村建设,和并建设的新村,要沿用有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的村名,尽量不要启用新名。拆迁合并的村,要在新村的广场或室内,用图片和文字展现其原貌和历史演变的过程。村庄规划,要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用主题公园、雕塑等形式,融入传统文化内涵,做到村村有特色、镇镇有品味,避免盲目求新求洋、千村一貌。
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是在旧村改造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文物部门的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工作协调,避免造成地上及地下文物的损毁和破坏,延误工程建设。二是根据《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工作要纳入项目整治改造规划。要遵守先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原则,项目立项选址前,应事先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历史记载及时对文物的分布情况、价值等提出相应的文物保护意见。三是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编制保护方案,并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四是在整治改造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并及时报告文物、公安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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