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
进场经营合同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进场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所管理的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场所:
乙方承租甲方在交易市场内的摊位(编号) ,主营业务;底楼商铺经营面积约平方米;另附二楼办公用房约平方米。
第二条经营期限:
经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后,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起始前的三十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经营的场所;乙方迟于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起始期限,逾期交付保证金的,不影响本合同经营期限的起始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进场经营合同》,或者由甲、乙双方签订延长《进场经营合同》及其他合同附件期限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租金、交易管理费、其他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一)租金及其支付时间:
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经营场所的租金元/年(人民币,下同),总额为元,大写。
租金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在租赁起始月的前十五日内,由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
本着“培育市场让利经营”的原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甲方对乙方实行免收租金。
(二)交易管理费及其支付时间:
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交易管理费。交易管理费根据不同的经营种类,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执行。
(三)其他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时间: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指水、电、通讯等费用,包括乙方自行独自使用的部分,也包括交易市场共用分摊的部分。甲方按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的收费项目中涉及到政府或者公用事业部门委托甲方代收代付的,由甲方代为收取支付。
(四)租金、交易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为便于电子结算,乙方同意,租金、交易管理费、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由甲方在乙方设立在交易市场内的资金账户中直接扣除。
如果乙方的资金账户内款项不足的,乙方应当在七日内补足资金账户内缺额部分,逾期则视为逾期支付。
(五)租金、交易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支付的异议处理: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交易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如果乙方对甲方收取的费用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当核对,经核对后,如果确属甲方收取有误的,应当在核对确认后的三日内,将有误的部分全额退还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或扣减其应付的租金、交易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保证金:
乙方同意,作为对本合同的切实履行及设施维护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须向甲方支付元的保证金,大写。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当保证金不足上述金额时,乙方应当在七日内补足。甲方不承担保证金的衍生收益。
在本合同终止后的十日内,甲、乙双方在结算所有款项并且无异议后,由甲方负责将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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