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伤害事故
的预防及处理
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共6章40条
第一章总则(1-7)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8-15)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5-22)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23-31)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32-36)
第六章附则(37-40)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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