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定义: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协商一致
思考:用人单位可否自己决定一些事项的变更
案例:王某与1999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00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本案应如何仲裁?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
(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08年1月,王某与钢铁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轧钢车间工作。09年,公司与某科研单位决定合资成立轧钢厂,轧钢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议约定:轧钢车间全部并入轧钢厂。
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此事,公司仍与职工保持劳动关系,福利不变,但是工资、奖金等由轧钢厂发放。王某担心效益不好,要求留在公司其他车间工作,鉴于技术因素改变工种不利,未达成协议。
问题:
1、轧钢车间全部并入轧钢厂,公司仍与职工保持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理由?
2、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3、公司如何避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案例1:陈某在某企业一直做化验工作,后来企业认为陈某表现不错,就将其调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化验岗位而提拔为管理人员,但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变更签订书面合同。后该企业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根据原劳动合同向企业主张补发其化验岗位津贴。
案例2: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已2年多,公司鉴于李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将其升职,并将工资由4000元提高到5500元,但同时提出以后不再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李某考虑到养老保险每月只有400多元,而公司的加薪幅度达到1500元,于是宁愿放弃养老保险而对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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