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适用
[提要] 作为通过股权控制实现控股或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母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与子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公共利益、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维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保护国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借鉴其他”,达到实现公平和正义之价值理念的目的。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母子公司;关联交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揭开公司的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适用
收录日期:2014年4月3日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时首次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等,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该制度于20世纪起源于美国,1905年美国法官桑伯恩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中创造性地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成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对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的保护。该制度随后被英国、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广泛适用,并围绕实务形成各自的理论系统。
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理论界形成不同的观点学说,其中英美法系主张代理说、工具说、法律规范适用说、另一自我说等,大陆法系则主张滥用说、分离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等。结合该制度创设初衷是为了维护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正义,矫正股东与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笔者较赞同“滥用说”,即德国法学家赛利克(Serick)提倡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法律特征,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格。
二、国外以及其他地区有关适用情况
(一)美国法例。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主要通过判例形式来规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上的适用,采取了“谨慎地
”、“有条件地”适用个案的态度。正如布鲁姆伯格所言:“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意外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仍然矗立着。”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适用上,美国一般通过运用“代理说”、“工具说”与“另一自我说”等,将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保护方面,但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适用,例如子公司的雇员退休金、雇员企业诉讼等问题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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