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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的新内容——排污权交易会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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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的新内容——排污权交易会计
摘要:排污权交易主要有基线与信用、总量管制与交易两种机制。针对其会计处理,美国、日本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已发布相关的准则,但是我国尚为空白,缺乏相应的准则规范。排污权的确认应结合排污权交易参与主体的目的和排污权的期限,而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则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
关键词:排污权;确认;计量;披露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在我国却是刚刚起步。排污权交易会计成为我国环境会计研究中一个新的话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起源及发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这样,就将一种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中,而不是单纯地依靠政府调控手段。
排污权交易中,设定排放限度和减排指标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线与信用(BaselineandCredit,B&C)机制,一种是总量管制与交易(CapandTrade,C&T)机制。在B&C机制下,政府基于正常的排放率来分配许可证,对于每一个主体都设定一个基准线(baseline),该基准线以下的排放不需要付费。一定时期后,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基准线的话,就会获得一种
“信用(credit)”,而这些信用可以再通过市场卖给那些超过基准线的主体。但这种机制的一个缺点是可交易的许可证可能是不充分的,不足以维持市场。而C&T机制下,却是先制定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然后参照过去的排放量分配最大排放限度给各企业。
二、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993年3月,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首次发布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委员会文件18CFRParts101and102,该报告对排污权分类、价值评估、费用确认及报告等作了详细规范。2003年FASB下设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进行讨论。2007年2月,FASB发布了排污权会议声明,提出了一个解决排污权交易会计的全面指南,与IASB观点接近。
2004年12月2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EmissionRights)。该解释公告指明在总量管制和交易机制下,参与主体可以免费或者支付一定的价格获得政府派发的排污许可证。对其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一是排污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以公允价值入账;二是如果该排放权是由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发放给参与者的话,那么所支付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一项政府补助;三是当参与者实际产生排放时,应确认一项准备以应对其未来交付排放配额的义务,该项准备通常按照配额的市场价值来计量。但是由于存在“不配比(accountingmismatch)”
的问题,IFRIC3于2005年6月被撤销。2007年12月IASB再次启动排污权交易项目,与Pwc&IETA提出了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参考。虽然IFRIC3被撤销后,IASB和FASB通力合作,但一直没有确定关于排放权的会计准则究竟应如何设计。
日本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AS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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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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