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
一. 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形下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称“即时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一)临时性、紧急性。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行政强制措施即告消灭。
(二)强制性。由行政主体根据特定情形的出现单方面采取,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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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为直接目的。
(二)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事件。对正在发生中的违法事件,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避免违法后果的发生。
(三)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有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是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保留证据。因而具有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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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
1. 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对卖淫妇女和吸毒者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治疗的措施。
2. 强制隔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有违法嫌疑的人进行扣留以便审查和对某些正在进行社会危害活动的人进行的管束。
四.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一)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只有法律规定有强制实施权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强制行为。
(二)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主体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对人符合被强制的条件。
(三)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期限。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一. 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主体对负有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方法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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