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分论第三章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二、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和刑事公诉兼自诉主义。多数国家采公诉独占主义。
,分为两种原则:起诉法定主义(起诉合法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起诉原则上,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程序设立的目的——
1、慎重起诉、节约司法资源
2、对侦查程序进行检验和监督
3、对控诉职能的履行作必要准备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受理、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注意: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二、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阅卷、询问证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5、补充侦查
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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