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灵川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灵川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所
联办机构
无。
办理地点
灵川县灵南路6号(灵川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6818636
监督电话
0771-6812331
设定依据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实施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异地集中供养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负责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审批。
通办范围
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复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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