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
讨论与分析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有一集团公司的4个分公司分别分布在甲乙丙丁四个国家。这4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70%,60%,40%和30%,甲国的分公司为乙国的提供加工原料。甲国分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100吨原料,按20%的利润计算,应该以1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国分公司,然后再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以50万元的价格制成品出售。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12-10)×70%=(万美元)
乙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50-12)×60%=(万美元)
该集团公司税负总额为
+=(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如果甲国公司不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而是以11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丁公司又按30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公司,再由丙国的分公司以45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公司,最后乙国分公司仍以5 0元价格在市场上出售产品。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11-10)×70%=(万美元)
丁公司应纳的税额为
(30—11)×30%=(万美元)
丙公司应纳税额为
(45-30)×40%=6(万美元)
乙公司的纳税额为
(50-45)×60%=3(万美元)
该集团的税负总额为
++6+3=(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可见通过转让定价,,%。公司集团与低税国从中受益,高税国蒙受损失。
跨国公司在开展业务前,综合考虑比较各国的税率、税收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开展业务之时,便可灵活选择交易对象,通过转让定价将部分应税所得在不同税负水平的内部成员之间、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最终可以从整体上降低集团公司的应税所得。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别设立津岗、庆怡两家分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不得超过同期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纳税额。假定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美元,津岗公司在中国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美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做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所得由0变为100万美元。试分析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
500×30%=150万美元
该收入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500×35%=175万美元
在日本亏损,因此没有纳税,也不用抵免
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
(2400+500)×35%—150=86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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