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种类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保障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按照合同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补偿性与给付性
定值与不定值
单一风险、综合风险、一切风险
足额、不足额、超额
财产和人身
原保险与再保险
第二节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利益是客体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标的是载体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照条款
性质不同
按照对当事人
的约束程度
附加条款
法定条款
任意条款
基本条款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价值
保险金赔付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金额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3、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5、防止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额外赔付救助费不超过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救助费也是按比例赔付。
6、提供单证。7、协助追偿。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保险实务中: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如仲裁、诉讼、查勘、检验、鉴定和估价等其他费用;
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2、说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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