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6 ] 35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j 又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编制说明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铁道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第一、二、四勘测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路情出发,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铁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百余条铁路,六百多个车站,近万公里的用地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研究、模拟设计、协调统一,并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区间正线用地指标,车站用地指标及用地指标的调整。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100081 )和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27 号,邮政编码100020 ) ,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铁路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1435mm 标准轨距国家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指标内容包括:新建铁路工程、单项工程和单元工程的用地指标,各层次指标均可单独使用。未包括编组站、站前客运广场、大型养路机械库房、基地及其列车停留线、路外专用线接轨所引起的用地和临时用地。
第1 . 0 . 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设备规模按近期运量确定,如需预留发展用地,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确定。
第1 . 0 . 5 条新建铁路工程的建设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 . 0 . 6 条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铁路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重视农业建设的需要,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 . 0 . 2 条确定铁路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从设计和施工方面节约用地,防止浪费现象。
第2 . 0 . 3 条在铁路线路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建设用地的合理性。
第2 , 0 . 4 条铁路线路靠近城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编组站进站线路疏解等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以桥代路。第2 . 0 . 5 条铁路区间、站场土石方调配,应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尽量减少取土坑、弃土堆用地。
第2 . 0 . 6 条铁路桥梁应采用新型桥跨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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